拒绝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件
拒绝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件
拒绝使用电子邮件收集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未经许可收集发布在本网站上的电子邮件地址,违反时,将依据《信息通信网法》受到刑事处罚,敬请留意。
※ 使用技术设备未经许可收集、销售、流通或使用电子邮件者,根据《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第50条第2规定,将被处以1千万韩元以下的罚款。
信息通信网使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相关法律
第50条的2 (禁止未经许可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行为)
1.任何人不得在明确表明拒绝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网页上,使用自动收集电子邮件地址的程序或其他技术设备收集电子邮件地址。
2.任何人均不得销售和流通违反第1项规定而收集的电子邮件地址。
3.任何人不得在知道是根据第1项和第2项规定禁止收集、销售和流通的电子邮件地址的情况下,将其用于信息传输。